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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会救助体系设立安排”政府工作计划

一、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建立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城镇低保补助水平。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标准。对患大病重病、严重残疾、遭遇重大灾害、单亲家庭、领养的孤儿、因子女上学导致家庭贫困、优抚对象、七十岁以上老人等八类特殊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保障补差标准再上浮30%农村低保人均年补差标准达到或超过省定标准。

2健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实施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或子女就业再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摆脱贫困。

3落实城镇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城镇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以上工作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1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实施《 县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实施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县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 年,建立资金来源有保证、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以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采取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城镇贫困居民实行分类救助,实施定额救助。要建立平价医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城镇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零利润药店等医疗机构,为城镇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低价的医疗和购药服务。由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劳动局负责。

2加强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筹资和管理。通过县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收支平衡。由县财政局负责。

3继续实施城镇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就医“优惠卡”制度和办法。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定点医院(病房)要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对凭有效身份证和“优惠卡”就医的城镇困难群众,挂号、治疗、常规检查、普通床位等费用方面实行优惠办法,按医药费总额的10%予以减免。由县卫生局负责。

三、加大贫困家庭教育救助力度

1落实义务教育救助政策。一是城镇贫困家庭学生或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均享受国家补助寄宿生活费政策。二是保证农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能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三是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康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

2*实施城镇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程。一是保证救助工作的连续性。按照包保学生对接名册,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接任务。二是保证救助工作的均衡性。设定最低生活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学年300元、高中生每学年600元。三是保证救助工作的应急性。对于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造成的贫困学生,及时给予救助。

3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制度。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获取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建立学费减免制度,学校每年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4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积极组织申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明德奖学金等专项扶助资金,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县教育局负责。

四、切实缓解困难群众住房困难

1完善县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 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左右的资金,专项用于县城廉租住房建设。对县城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给予廉租住房救助,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由县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