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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会救助体系设立安排”政府工作计划

2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和生活费用减免政策。对县城棚户区改造中需要拆迁的城镇困难家庭,采取货币补偿、回迁(产权调换)现房(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形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回迁低保户与经营企业协商,可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电费等费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是公产的采取廉租的方式供其居住,租金标准不能高于我县公产房平均租金的50%同时,对在县城居住的城镇低保对象,按全年卫生费额度的20%给予减免;县城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20%给予减免取暖费;自来水供应范围内的按20%给予减免水费。对购买商品楼的城镇低保户,将根据我县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减免。由县建设局负责。

3建立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对农村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如因遭受自然灾害新出现的倒、危房户,采取以上方法予以解决,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五、推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

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及残疾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即时就业援助;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困难群众提供岗位补贴,按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农村“两后生”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

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提供即时就业援助。开展劳务输出送岗位活动,将就业岗位和就业维权政策直接送到困难群众家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同时,低保对象从事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减免条件的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低保对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的同等情况下,建设部门优先审批经营场地,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免收体检费。

六、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全县各乡镇和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向城镇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调查取证时,相关部门及个人要全力配合。当事人以法律援助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准许,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或减交诉讼费的决定。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申请鉴定、评估的费用实行缓交或减免的办法。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所涉及到相关费用,待受援人胜诉后,由法院督促其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由县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做好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民政局要切实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县财政局要按照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并随着我县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加大城镇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抓好五保供养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贫困老年人生活保障、社会养老、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维权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各项服务功能,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为社区以及农村社会福利中心配备服务员,为城镇困难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服务。由县民政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和“自强就业”助残工程,推动残疾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努力解决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由县民政局、残联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