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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二五规划六则”政府工作计划

(八)无障碍建设。

1.继续巩固我市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成果。市区主要交通道路路口安装过街音响信号装置试点成功后,予以大力推广。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无障碍化。全面开展“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活动,对3000户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开展手语培训,为5000名服务行业人员进行手语培训。普及无障碍知识,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组织相关残疾人进行无障碍体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无障碍建设监督形成制度。

2.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力度。新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服务设施和场所等公共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大车站、码头、机场、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重要公共场所及党政机关、部门办公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和提升。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

3.积极推动公共交通完善无障碍设备。公共交通工具应有残疾人专用坡道、座位;在公共停车场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立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在专用停车位设置明显的标识。

4.大力推进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引导和鼓励无障碍科技新产品的研发,重视扶持企业为残疾人设计特殊无障碍用品,帮助推进互联网、手机、电脑等现代信息无障碍产品的应用。

5.推进助残直通车平台建设。通过语音、短信、网站、窗口服务等四种服务诉求接入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托(安)养、就业、培训、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受理、心理咨询、家政服务、爱心结等十项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的需求要第一时间知道,残疾人的合理化需求要尽快解决,各项扶助政策要阳光运行,基层服务要全程监督”。

(九)法制建设和维权。

1.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宣传内容,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增强残疾人法制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完善残疾人事业地方法规政策。将残疾人事业立法工作纳入全市地方立法计划,制定《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指导各区、县(市)制定和修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扎实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法律救助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通过开展“送法律下乡(进社区)”、“送法进农村”等活动,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欠发达地区延伸,建立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信息平台,设立残疾人维权专项救助资金,充分发挥各地维权示范岗作用,确保需要法律救助的残疾人“应助尽助”。依托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市级残疾人法律服务中心,推进区、县(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站)建设,做到机构、人员和经费三落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基础理论研究。

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认真研究残疾人信访工作的新特点,强化基层残疾人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信访矛盾。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组织建设。

2.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力度。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残联组人〔20〕号),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城乡组织建设之中。各街道(乡镇)残联配备残疾人工作专职(或兼职)干部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各社区(村)建有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残疾人协会(小组),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实现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全覆盖。按照《市中长期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将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专职委员逐步纳入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解决待遇和编制问题,培育残疾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