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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综合评价管理暂行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稳定价格总目标:全面落实“市十七条”要求,确保主副食品等居民生活必须用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全区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控制在104%左右。

(一)各街道办和区有关责任部门具体任务

1.各街道办事处(10个)

(1)分解落实总目标。各街道办要围绕全区稳定价格总目标,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并结合实际情况,分解制定落实总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和目标责任制。

(2)稳定主副食品市场价格水平。各街道办要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调控,切实稳定主副食品的价格水平。区物价局依据各街道采集的市场肉、禽、蛋、菜、鱼等价格,测算其居民主要副食品综合平均价格涨跌幅度,每月通报,并于年终进行考核。

(3)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各街道办要明确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属性,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投入,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实摊位费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各项规费减免政策。

2.稳定价格责任部门(22个):区物价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区供销总社、区农业局、区旅游局、区工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建工局、区人防办、区质监分局。

(1)分解落实总目标。围绕全区稳定价格总目标,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能范围,分解制定本系统、本部门落实总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和目标责任制。(责任单位:各责任部门)

(2)设立农贸市场直销摊位。按照“定菜农身份、定生产基地、定销售摊位、定食品安全责任”的“四定”要求,全区农贸市场应设立直销摊位,摊位费按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直销摊位的商品价格应相应低于市场内同品种商品价格,贯彻落实《直销摊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3)降低摊位费标准。按市政府的规定,组织落实农贸市场摊位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物价局)

(4)实行摊位费备案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摊位费等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由市场开办者向区物价局备案后执行。(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5)进一步清理农贸市场收费。免收农贸市场案秤、电子案秤、电子台秤、条码秤、电子计价秤检定收费;对农贸市场从事食品卫生及公共场所相关从业人员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6)降低农贸市场用水价格。对农贸市场用水按照民用水价格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7)规范农贸市场税费代收行为。农贸市场代收税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另行加收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8)深化“绿色通道”政策。扩大鲜活农产品目录范围,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范围,区域所有收费公路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免费通行。(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9)推动企业价格自律。对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主副食品经营者宣传价格政策,开展政策提醒。积极倡导各大超市让利于民,多推大众菜、优惠菜。(责任单位:区物价局、区商务局、区供销总社、区粮食局)

(10)开展市场联合检查。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单位的市场联合大检查,坚决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相互串通、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物价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

(11)加强消费维权。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体系作用,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工商局)

(13)加强民生价格信息服务。将民生商品的零售价与批发价通过报刊、电视、网站进行公示、实行适时更新,不断提高公布频次,引导居民消费,稳定价格预期。(责任单位:区物价局)

(14)落实调运补贴和储备资金。在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下启动临时调运补贴,由区财政补贴,保障紧急情况下市场供应。蔬菜储备的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