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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计划基本程序

1.计划草案征求意见书的发送。计划制定机关应制作征求意见书附同计划草案一同送交与该计划可能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及其它组织,正式向其征求意见。行政机关还可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其它涉及到的机关或组织。

2.接受意见和建议。计划制定机关必须就期限之内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妥当处理,认为意见和建议合理的予以接纳,认为不合理的可与之进行协商。

3.协商。计划制定机关与其它机关或组织就计划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可进行协商,协商可以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座谈会或讨论会的方式进行。

4.裁决。如果计划制定机关与其它机关或组织进行充分的协商后,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交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裁决。

(六)听证程序

计划听证程序也就是行政计划制定机关就计划草案进行公开听证的方式和步骤。

1.听证决定的作出。行政计划制定机关应就是否将计划草案举行听证作出决定,只要行政计划不涉及国家秘密都应举行听证。

2.计划草案的公告。制定机关决定就计划草案举行听证的,应就计划草案举行听证的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登载在政府公报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应注明计划事项,可提出异议的公众范围,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注意的其它事项以及计划草案的全文。计划草案公告期应以三个月为宜。

3.接收异议。凡是与行政计划有利益关系的公众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异议,无论异议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还是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制定机关都应记录在案。

4.听证的通知和公告。在异议期限届满之后,计划制定机关即应举行公开听证,举行听证之前制定机关应当在3日之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异议人,异议人数众多的,制定机关应当在7日前发布听证公告,通知和公告都必须注明听证事项以及听证的时间和地点。5.听证会的召开。听证会应当如期召开,听证会应当由非计划起草人员主持,由计划起草者和异议人共同参加。异议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听证会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由起草者和异议者分别表态,并进行相互辩论。

6.听证笔录。听证会上起草者和异议人的表态和辩论内容,听证会记录人员都必须详细记录下来,在听证会结束之后记录人员请双方核对无误后作成案卷,以供草案修改之用。

(七)计划草案修改程序

听证之后制定机关必须根据听证笔录对草案进行修改。计划草案修改程序是对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方式和步骤。一些国家和地区把草案的修改放在听证程序或确定程序之中去解决。而我国计划草案的修改案宜单独设定程序,计划草案修改的程序为:

1.确定计划草案修改主体。为防止先入为主的倾向,计划制定机关应另行确定草案修改小组,当然修改小组可以适当的吸收起草小组成员参加,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2.对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小组依据其它机关和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听证会的笔录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提交修改案。在修改案制作完成之后由修改小组主持者向行政机关递交修改案。

(八)计划的确定和公布程序

计划草案经修改后还需要以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并公布才正式生效,计划的确定与公布程序是计划制定的最后程序也是最为关键的程序。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十分重视该程序。如法国计划草案经部长会议讨论后交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征求意见,政府再参考这些意见进行修改并作出最后裁定;然后交议会两院辩论和修正,最后表决通过,并以法律形式颁布。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日本的《地方自治法》规定了议会的决议承认形式;《国土综合开发法》规定了审议会的调查审查认可。①我国计划的确定与公布的方式和步骤应通过以下程序:1.召开计划确定会议。制定计划的行政首长在接到计划草案修改案后,即**开机关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对计划修改案进行审议和确定。

2.会议审议。在计划确定会议上由草案修改者逐条向与会者宣读草案的内容,并把修改案副本颁发给每个与会者,由与会者对修改案进行审议。

3.与会者的表态。在经过审议后,行政首长即提请与会者对修改案进行表态。表达可以以表决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用其它方式进行。

4.确定。行政首长根据与会者对修改案的表态最后对修改案是否予以确定作出正式决定。

5.审批。某些行政计划需要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还应由制定机关在行政首长署名后递交上级机关予以审批,上级机关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