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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施工合同是否是普通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以上法律法规和建设部规章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法律制度。需要资质才能从事的建筑活动,纳入建筑资质管理的企业,均受《建筑法》的调整。而建筑钢结构制作恰恰亦是需要资质从事的建筑活动,制作企业亦是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才能进行制作,不仅仅是钢结构安装才需要资质。

  原建设部发布的建建[2001]82号《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八类《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各级别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规定: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轻型钢结构工程)的制作与安装。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跨度33米及以下、总重量1200吨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包括轻型钢结构工程)和边长80米及以下、总重量350吨及以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网架工程的制作与安装。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跨度24米及以下、总重量600吨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包括轻型钢结构工程)和边长24米及以下、总重量120吨及以下、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及以下的网架工程的制作与安装。

  从具体建筑钢结构的法定资质标准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出,钢结构制作活动与钢结构安装活动一样,均需要取得一到三级的钢结构制作安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业务。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钢结构协会所制订自2009 年 6 月 10 日起正式的《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性质是一个行业协会的管理规定,与《建筑法》法体系中的资质管理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资质管理规定。中国钢结构协会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管理规定只对协会会员产生社团组织规约下的约束,并不具有国家行政法律管理上和影响合同效力上的法律效力,对法定行业准入可提供参考,但本身不成为法定行业准入的依据。

  二、其他特征亦可明确钢结构制作受《建筑法》调整。

  1、从事建筑用钢结构制作企业属建筑施工企业序列,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管理。

  建筑用钢结构制作加工一般在制作加工厂中完成,而这些钢结构制作加工厂,要么归属某个建筑施工企业,为其组成部分或分支机构,要么自身独立为钢结构专业公司,拥有钢结构安装与制作资质。无论哪种情况,专业从事建筑用钢结构制作加工单位均划定为建筑施工企业,均受国家城乡建设部或各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而且,《建筑法》资质体系中并无单独的钢结构制作资质,国家不核发单独的钢结构制作资质。

  2、钢结构制作加工图纸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图的一部分。

  建筑钢结构制作所加工依据的图纸,就是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的一部分,由根据《建筑法》的要求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院进行设计,并加盖设计院施工图出图章方能作为制作加工依据。而且,这些钢结构制作图纸均须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由专业审图公司进行图纸审核,在建设工程竣工时,这些图纸亦按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进行验收管理。钢结构制作加工企业对所制作的钢结构须出具规定的质量检测报告,材料复试合格证明,均为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3、钢结构制作验收标准亦为建设部所颁发的国家标准。

  钢结构制作加工产品的验收,所依据的标准为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由建设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是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之一。该标准对钢结构制作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进行规范,规定在同一部标准中。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也都必须依据该标准对钢结构制作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报告,这些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必备资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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